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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草案)》提请审议

《四川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草案)》提请审议

922日上午举行的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上,《四川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首次提交大会审议。

省环保厅厅长姜晓亭在对草案进行说明时透露,四川是核设施和核技术利用大省,也是电磁辐射设施设备使用大省。为加强我省辐射环境监督管理,确保环境安全和公众健康,出台一部符合四川实际的法律十分必要。

明确安全主体责任解决部门相互推诿

辐射安全主体责任不够明晰,是目前辐射污染防治的一大难题,一旦涉及辐射污染问题,容易出现企业逃避责任,部门之间相互推诿,监管部门受到各方指责的被动局面。姜晓亭说。

对此,提交一审的《条例(草案)》规定,地方各级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城乡建设总体规划时,应当将电力、通信、广电等重要公共基础设施布局纳入规划,强调了规划部门在电磁辐射设施设备前期建设的管理责任。同时,对于存在废弃放射源、放射性废物或放射性污染场所责任主体不明的,《条例(草案)》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单位负责处理,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条例(草案)》还明确了辐射污染防治管理体制,明确辐射污染防治工作的责任主体是营运单位,规定对于新、改、扩或退役产生辐射污染的建设项目要依法开展规划和环境影响评价。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必须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并落实辐射安全防护措施,预防辐射事故的发生,在破产、关闭或因其他原因终止前,应优先妥善处置放射源或放射性废物,实施场所退役。

规划民用核设施限制区大型娱乐设施不得入驻

为了加强企业的社会责任,《条例(草案)》规定,电力、广播电视、移动通信营运单位,应当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上年度电磁环境评估报告,向社会公布监测数据。

由于城市建设的加快发展,我省部分民用核设施所在地存在被新建居民区紧靠和包围的情况,存在安全隐患。《条例(草案)》规定,民用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定期对设施周围环境开展放射性监测,每年向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抄送监测结果和年度辐射污染防治工作报告。同时规定,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重要民用核设施划定规划限制区,合理控制规划限制区内人口的规模。规划限制区内不得建设易燃、易爆、易腐物品的生产、贮存设施和大型的旅游、娱乐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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